(2015)杭江执民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茹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茹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奕。委托代理人周尚檬(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茹拥军。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7826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茹拥军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292561.05元、执行费人民币15326元,合计人民币1307887.0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申请人请求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茹拥军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晨光绿苑(南苑)19幢1单元601室房产,被执行人茹拥军自行腾空房屋,该房产系本案首封及抵押物。2015年10月13日买受人郭荣(身份证号码××)在第三次拍卖中以人民币15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截止2015年10月13日,共产生执行款人民币1437611.26元(本金金额1178132.91元+利息81782.35元+律师费18000元+公证费3812元+本金利息91733.55元+罚息6415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座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晨光绿苑(南苑)19幢1单元601室的查封二、座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晨光绿苑(南苑)19幢1单元601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郭荣(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郭荣(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施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