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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57号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黄龙寺村人。委托代理人姜东霞,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黄龙寺村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东霞,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7月10日结婚,于1996年2月13日生长女李某甲,2003年2月20日生次女李某乙,2006年10月27日生男孩李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日常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以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长女李某甲自由选择随谁生活,次女李某乙、男孩李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育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7月10日结婚,于1996年2月13日生长女李某甲,2003年2月20日生次女李某乙,2006年10月27日生男孩李某丙。现次女李某乙、男孩李某丙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陈述与原告家离得不远,都互相了解,而且有三个孩子由感情基础。原先的时候没有红过脸,就是这两年闹过矛盾,也不算是特别厉害。原告称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