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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月6日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春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