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诉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15号原告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9179926-8。法定代表人吴文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科技工业走廊,组织机构代码75314127-0。法定代表人王美珠,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492元,由原告南安市水头德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