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孟燕与宋卫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3893号申请执行人孟×,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一区2号楼2层204号房屋归被告宋××所有(已履行);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折价款八十五万八千七百八十六元。二、车牌照号为京NA96**奇瑞牌(型号为:SQR7080S117,发动机号为FD9B08819)汽车一辆归被告宋××所有(已履行),被告宋××给付原告孟×折价款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权利人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38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