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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宇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674号罪犯黄宇,男,汉族,1995年5月1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头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黄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黄宇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黄宇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七次季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先后于2014年3月、2015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七次获季度表扬。以上奖励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宇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军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周晓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石荣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