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建与熊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熊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5-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被执行人:熊祥亮关于何建与熊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熊祥亮在招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邹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