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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建与熊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熊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5-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被执行人:熊祥亮关于何建与熊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熊祥亮在招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邹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