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终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与陈东、内江市瑞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罗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陈东,内江市瑞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罗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廖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馨予,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瑞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刘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永生,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王磊,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东、内江市瑞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罗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舒治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