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建兵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278号罪犯陈建兵,男,生于1968年06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川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兵犯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07月3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03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累计考核标准分14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