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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罗某。被告莫某。原告罗某诉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莫善球审 判 员  罗永文人民陪审员  黄柳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志成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