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涞水县宋各庄三皇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庆军,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锋,公司员工。上诉人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庆军、被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二审中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被上诉人亦表示认可,但双方均认可本案所涉房产存在抵押情况,对该情况是否存在,一审法院应当查明,并就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阐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