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席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袁先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江苏中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建军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