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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英诉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颖,梁新,邹继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王英,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志颖,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梁新,男,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第三人:邹继芬,女,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国,男,住吉林市船营区。与邹继芬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志颖、梁新、邹继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柏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3元,减半收取6876.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 判 长  于萍楠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