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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琴,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311号原告李凤琴,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兆坤,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第三人史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李凤琴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凤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凤琴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凤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芦平安人民陪审员  袁培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