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570号原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209号金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崔诚,董事长。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岱路郑州嵩阳中学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原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