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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茂,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陈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秉章,扬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坚审判员 杨 松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