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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达龙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929号罪犯梁达龙,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达龙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达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达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达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