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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范敏与邓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687号原告范敏,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邓先明,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敏诉被告邓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敏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范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