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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玉辉与盛立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杨玉辉,女,汉族,1960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蓝晓(杨玉辉之子),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盛立会,女,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申请人杨玉辉因与被申请人盛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立会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盛立会名下牌照号为鄂F*****(含鄂F****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担保人蓝晓以登记在其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盛立会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盛立会名下牌照号为鄂F*****(含鄂F****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蓝晓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杨玉辉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谢 英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易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