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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利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杨兴琳,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双河镇。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兴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发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乙均系盲人,2007年通过盲人按摩协会的老师介绍相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5月1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2010年11月1日双方在平利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平利县城从事按摩生意,日子过的很充实,双方感情很好。2012年3月被告说要回娘家,原告将其送上车,托人送回旬阳娘家。却没想到被告与别人跑到杭州呆了几个月,在外生活不下去,才联系原告将其接回。2013年3月10日,被告又称其母亲生病,要回家看望母亲,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过。最初被告给原告打过几次电话,后来被告更换了电话,原告便无法再联系上被告。原告也曾到旬阳去找过被告,但被告母亲要求原告给其15万,才会将被告找回,原告无奈之下只有独自返回。两年多以来,原告一直盼望被告能看在孩子的份上,早日回家。但愿望一次次落空。被告娘家态度更是恶劣,看到原告打来的电话要么不接要么直接挂断。由于原告是盲人,无从查找被告下落,实属无奈。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均系盲人,2007年双方在安康市盲哑学校接受盲人按摩培训时,经按摩协会的教师介绍相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5月1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2010年11月1日双方在平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自2012年起原、被告因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庭事宜发生矛盾。2013年3月10日被告以回娘家探亲为由返回旬阳县,最初与原告通过电话联系,随后离开娘家外出,自此杳无音讯,不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之子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独自抚养至今。经本院询问被告王某乙的母亲余某某,其母陈述被告王某乙不愿再与原告王某甲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已离家两年多,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亦未能查找到被告下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书、平利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夏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所出具的书面证言、本院对被告王某乙的母亲余某某、旬阳县双河镇望月村村书记杨贵权、村文书王某某所做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乙自2013年3月10日下落不明,至今已逾2年。被告王某乙的母亲余某某陈述被告不愿再与原告王某甲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已离家两年多,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发出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胜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汪昌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印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