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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卿浩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卿浩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组织机构代码:66275659-5。法定代表人倪祖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系原告职工),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职工。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浩翔,男,生于1982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卿浩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云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