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职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志华,男,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莫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