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新郑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崔利伟、王全喜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字第849-1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卿,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利伟,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全喜,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30日前按照(2009)新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0)新执裁字第8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利伟位于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1号楼一单元12层东户(证号0501022790)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崔利伟位于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1号楼一单元12层东户(证号0501022790)房产。二、被执行人崔利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董宝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