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宏福、岳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区。法定代表人张强,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云安,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宏福,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被告岳国辉,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农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宏福、岳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杨宏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岳国辉担保,约定利息为月息3%,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推诿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4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宏福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伏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