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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依布拉依木·斯依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布拉依木·斯依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7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曾用名卡热·斯依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及翻译人员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于2015年6月26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东恒安医院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张×(女,26岁,河南省人)双肩背包内的白色小米4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于2015年7月27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韩×、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依布拉依木·斯依提退赔人民币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