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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刑终字第15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原任盂县中心所所长。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国昌,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盂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盂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元钊审 判 员  任文东代理审判员  姚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