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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56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升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吵架,现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佳诺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子女抚育费。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结婚登记的事实。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3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随被告一居生活),现原告以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升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