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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邱克明、邱计划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倴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克明,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宇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计划,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中洲,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朱运动,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海军,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留振,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无业。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犯盗窃罪,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朱运动犯抢劫罪,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韩某及被告人邱克明的辩护人高宇辉、被告人朱运动的辩护人李永田、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赵允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伙同邱高威、李红颜、李永胜、邱江波、朱付超(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等交叉结伙,趁夜深无人之机,驾车从唐山市丰润区、丰南区、乐亭县、开平区、滦县、迁西县、迁安市、滦南县、秦皇岛市昌黎县盗窃作案。分别从丰润区鑫瑛钢铁有限公司、丰南区南孙庄新民居工地、乐亭县奥翔木糖醇有限公司、丰南区津西丰钢厂、开平区半壁山钢厂、滦县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迁西县华林园小区工地、迁西县旧城乡龙王庙村盛泰家园施工小区、迁西县恒基锰业公司、迁安市旺佰欣化工有限公司、迁安市京东管业公司、滦南县外滩九号工地、乐亭县唐山助纲炉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昌黎县工业园区马铁庄变电站盗窃电缆、三联水套、可控硅、电抗包、逆变包、铜排、铜板等物。被告人邱克明盗窃作案十九起,涉案金额766940元;被告人邱计划盗窃作案十五起,涉案金额509490元;被告人李中洲盗窃作案七起,涉案金额416090元;被告人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盗窃作案各一起,涉案金额均为110000元。2014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驾驶车辆,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致使保安李运平不敢制止和报警,从迁安市迁钢倒班宿舍楼工地抢得电缆10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800元。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运动伙同李红颜、朱付超驾驶车辆,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致使保安杨宝国不敢制止和报警,从秦皇岛市昌黎县工业园区马铁庄变电站抢得电缆14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7200元。被告人韩某明知是所盗所抢赃物,仍以牟利为目的,于2014年4月至10月低价收购涉案金额841940元的赃物。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方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朱运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语言相威胁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朱运动就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犯抢劫罪均辩称,我们到迁安市迁钢倒班宿舍楼工地和昌黎工业园区马铁庄变电站去的目的是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没有见到保安,更没有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邱克明的辩护人高宇辉、被告人朱运动的辩护人李永田辩护的主要理由是,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暴力威胁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不能认定是使用暴力。而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与保安相遇,只有工地保安的陈述,被告人以及已经到案的其他被告人均否认在实施盗窃时遇到了保安并实施了威胁行为,工地保安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支持和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克明等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邱克明等人不构成抢劫罪,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告人邱克明辩称,我只参与了部分盗窃作案,有些盗窃没有参与,此外,有些盗窃的电缆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有些物品价格鉴证价值过高。被告人邱计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中洲辩称,我只参与了部分盗窃电缆,所盗电缆没有起诉书认定的那么多。被告人朱运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海军、李留振均辩称,我没参与盗窃,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克明的辩护人高宇辉就起诉书对被告人邱克明盗窃罪的指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邱克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时对部分盗窃作案的事实予以否认,并对作案现场未准确有效的指认,而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邱克明参与盗窃的起数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此外,价格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盗窃数额的唯一证据。被告人朱运动的辩护人李永田就起诉书对被告人朱运动盗窃罪的指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朱运动参与的二起盗窃犯罪,都是在他人组织指挥下实施的,被告人朱运动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运动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对被告人朱运动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赵允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10月在先后二次收购其他被告人到被告人韩某处交售的电缆后,先后二次到王辇庄派出所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了罪行,应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841940元,在被告人韩某收购电缆时,部分电缆是用火烧毁和处理过的废品电缆,所以在确定电缆价值时应当按照被告人韩某收购电缆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涉案金额。此外,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韩某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2014年4月28日至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伙同邱高威、李红颜、李永胜、邱江波、朱付超(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等交叉结伙,趁夜深无人之机,驾车先后在唐山市丰润区、丰南区、乐亭县、开平区、滦县、迁西县、迁安市、滦南县、秦皇岛市昌黎县盗窃作案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伙同邱高威、邱江波等人驾驶车辆,从丰润区鑫瑛钢铁有限公司盗窃三联水套32套、KK型可控硅96块、电抗包16个、逆变包16个、铜排4套,经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116720元。2014年7月22日、23日、24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伙同邱高威、李红颜、李永胜驾驶车辆盗窃作案三起,分别从丰南区南孙庄新民居工地盗窃升降机电缆400米。从丰南区南孙庄新民居工地盗窃27号楼、30号楼、31号楼升降机电缆400米。从乐亭县奥翔木糖醇有限公司盗窃电缆15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分别为13920元、12000元、15000元,盗窃财物价值40920元。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伙同邱高威、李红颜、李永胜驾驶车辆,从丰南区津西丰钢厂车间厂房内盗窃电缆9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000元。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克明、李中洲伙同邱高威、李永胜、李红颜驾驶车辆,从开平区半壁山钢厂配电室内盗窃铜排21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2350元。2014年8月,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伙同邱高威、李永胜、李红颜、邱江波、朱付超驾驶车辆,先后三次从滦县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老城焦化厂)盗窃脱硫工段电缆120米,经鉴证价值26880元。盗窃脱苯工段和煤压站配电室电缆408米及铜板等物,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8480元。盗窃财物价值165360元。2014年8月28日夜、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李中洲伙同邱高威、李永胜、李红颜驾驶车辆盗窃作案二起,分别从迁西县华林园小区工地盗窃电缆200米,经鉴证价值21600元。从迁西县旧城乡龙王庙村盛泰家园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205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780元,盗窃财物价值28380元。2014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伙同邱高威、李永胜、邱江波驾驶车辆,从迁西县恒基锰业公司盗窃电缆5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200元。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伙同邱高威、李永胜、邱江波驾驶车辆,先后两次从迁安市旺佰欣化工有限公司盗窃电缆15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2500元。2014年10月6日、同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伙同李永胜、邱江波驾驶车辆盗窃作案两起,分别从迁安市京东管业公司盗窃电缆74米,鉴证价值14350元。从迁安市磨盘山铁矿盗窃电缆39.5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620元。盗窃财物价值17970元。2014年10月12日、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伙同李永胜、邱江波、朱付超驾驶车辆盗窃作案两起,分别从滦南县外滩九号工地盗窃电缆900米,经鉴证价值68540元。从乐亭县唐山助纲炉料有限公司盗窃电缆25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000元,盗窃财物价值77640元。2014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驾驶车辆,从迁安市迁钢倒班宿舍楼工地盗窃电缆10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800元。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运动伙同李红颜、朱付超驾驶车辆,从秦皇岛市昌黎县工业园区马铁庄变电站盗窃电缆14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7200元。2014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伙同邱高威、李永胜、李红颜、邱江波、朱付超等驾驶车辆,从秦皇岛市昌黎县工业园区马铁庄变电站盗窃电缆200米,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0000元。综上,被告人邱克明盗窃作案20起,盗窃财物共价值774740元;被告人邱计划盗窃作案16起,盗窃财物共价值517290元;被告人李中洲盗窃作案7起,盗窃财物共价值416090元;被告人朱运动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共价值177200元;被告人李海军、李留振盗窃作案各1起,盗窃财物价值均为1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克明已部分退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方田砚祥、李永新、高岩岩、于志飞、吴洪亚、张金海、米江、董大海等人的陈述,分别证实其所在的工厂、施工工地电缆及铜排、可控硅、电抗包等物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盗物品的特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3、辨认笔录,有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对共同作案人员的辨认;有被告人韩某对向其废品收购点交售电缆人员的辨认;有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对盗窃作案地点的辨认或指认。4、丰润区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部分涉案物品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滦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扣押被告人邱克明部分现金,并发还给被害人。5、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财物的价格。6、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计划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及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了盗窃作案的事实,被告人邱克明、李中洲、朱运动分别供述了部分盗窃作案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明知是被告人邱克明等盗窃所得赃物,仍以牟利为目的,于2014年4月至同年10月收购被告人邱克明等人盗窃所得赃物,涉案金额841940元。2014年10月23日、10月26日被告人韩某在收购被告人交售的电缆后,先后两次到古冶公安分局王辇庄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收购赃物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的供述,均供认将盗窃所得电缆及其它物品交售给被告人韩某。2、辨认笔录,有被告人韩某对向其废品点交售电缆人员的辨认。3、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王辇庄派出所询问笔录、办案说明。4、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6、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犯盗窃罪,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但指控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朱运动犯抢劫罪,由于指控的二起抢劫犯罪只有工地保安李运平、杨宝国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按盗窃罪对被告人邱克明等定罪处罚。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朱运动有关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有关邱克明、朱运动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克明、李中洲只参与部分盗窃作案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二被告人对盗窃事实有过供述,对盗窃作案地点有指认,也有同案犯邱计划的供述,被告人邱克明、李中洲的辩解及被告人邱克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海军、李留振参与盗窃作案的事实,有同案犯邱计划、朱运动、李中洲的供述,及对盗窃作案地点的指认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人关于其没有参与盗窃作案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邱克明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朱运动、李海军、李留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另对被告人邱克明、邱计划、李中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邱克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韩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二、被告人邱计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三、被告人李中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四、被告人朱运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五、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六、被告人李留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七、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各被告人判处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交纳。八、作案用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冀B×××××),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晓菊审判员  张建功审判员  王仲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