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尹承会与尹燕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会,尹燕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尹承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尹燕海。被告:尹燕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桂峰,东平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相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承会与被告尹燕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燕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承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尹承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