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被告陈某乙,女,汉族。被告陈某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7元,减半收取3363.5元,由陈某甲承担。审 判 长 丁 沧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