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贺林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贺林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5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生元,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林丽,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贺林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