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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小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商友顺诉被告廖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友顺,廖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小字第00131号原告商友顺,男,1968年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红,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国保,男,1970年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杨建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友顺诉被告廖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永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