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小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商友顺诉被告廖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友顺,廖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小字第00131号原告商友顺,男,1968年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红,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国保,男,1970年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杨建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友顺诉被告廖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永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