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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庆民、费孝桂等与谢光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民,费孝桂,谢光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88号原告:谢庆民,男,194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费孝桂,女,194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谢光东,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丁民,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民、费孝桂诉被告谢光东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民、费孝桂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庆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庆民、费孝桂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汤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