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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雪东与杨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东,杨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940号原告郑雪东,男,1989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杨小辉,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东与被告杨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东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雪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雪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