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炜聪与被执行人丁建设债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炜聪,丁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11-1号申请执行人许炜聪。被执行人丁建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丁建设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5月5日把被执行人丁建设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在申请执行人许炜聪确认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建设位于陈埭镇江头村的房产;于2015年10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丁建设银行存款1226元。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丁建设,经申请执行人许炜聪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