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减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柏阿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减字第00828号罪犯柏阿峰,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耀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阿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0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罪犯柏阿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13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阿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段建纲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