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恒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恒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街37号时代广场4楼409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4224-5。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669860-6。法定代表人:陈明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恒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