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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缅金与陕西中亚路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缅金,陕西中亚路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王缅金,1962年8月7日。被执行人陕西中亚路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298号七层D座。法定代表人:雷巧官,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缅金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亚路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09)雁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由于身患××,没有经济来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法院尽快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将案款1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183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8325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决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2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