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达镇与黎金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镇,黎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陈达镇。男,1957年2月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自治县和睦镇被执行人黎金喜。男,1983年12月生,住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申请执行人陈达镇与被执行人黎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达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807.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金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达镇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陈达镇发现执行人黎金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