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院梅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被执行人石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0日,陕西省横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常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3日,陕西省横山县人,居民,系石某丈夫。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陕西省横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1日,陕西省横山县人,住址同上,居民,系石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石某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某等四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偿还借款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8.32%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并偿还逾期利息11542.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申请执行费346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对被执行人常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北大街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29**号)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抵押财产,现因查封财产暂无法变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待上述抵押财产可以变现或可以折现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执字第02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