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学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G×××××号轿车沿新张线由南向北行至本县张店镇二里村路段时,因低头取物避让不及与王某所骑的二��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甲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侍某、朱某、封某、相某、刘某乙的证言,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破案、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