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丽娟与孙勇、彭则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娟,孙勇,彭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林丽娟,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孙勇,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彭则兵,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娟与被告孙勇、彭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林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摇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