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宝贵与毛善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丁宝贵,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毕从宽,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善超,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沐阳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宝贵诉被告毛善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宝贵的委托代理人毕从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善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宝贵诉称:2014年10月毛善超承包本县固泗路濠城段绿化带工程时,找我带人栽种绿化带两边的树木花草。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毛善超应支付我9500元工资款。毛善超当时没有付钱,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经我多次催要,毛善超至今没有支付我工资款。毛善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毛善超承包本县固泗路濠城段绿化带工程时,找到丁宝贵等人栽种绿化带两边的树木花草。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毛善超应支付丁宝贵工资款9500元。毛善超于2015年3月24日向丁宝贵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至今没有付钱给丁宝贵。上述事实,有丁宝贵的委托代理人毕从宽的陈述、毛善超向丁宝贵出具的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丁宝贵向毛善超提供劳务,毛善超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毛善超欠丁宝贵工资款95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因此对于丁宝贵要求毛善超支付95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善超支付原告丁宝贵工资款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善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