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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孟磊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03号罪犯孟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11月2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孟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孟某于2012年4月17日3时许,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原阳县韩董庄乡鑫江浴池,以被害人刘某某赌博时作弊为由,将刘某某从赌场房间带出,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将其身上3200元现金抢走。后又以刘某某在赌场作弊影响生意为由,威胁刘某某要求其交2万元赔偿损失,后因刘某某报警而未得逞。该系主犯,罚金5000元已缴纳。罪犯孟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