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史明申请执行杨会兰、苟元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史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会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苟元超,男,汉族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会兰、苟元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会兰、苟元超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