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芳芳与张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芳,张家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626号原告高芳芳。被告张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芳诉被告张家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5日13时15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芳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芳芳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沈冬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