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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芳芳与张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芳,张家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626号原告高芳芳。被告张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芳诉被告张家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5日13时15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芳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芳芳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沈冬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