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福,姚翠芝,胡晓萍,刘必响,唐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21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熙村。法定代表人刘必响。被告陈永福,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姚翠芝,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胡晓萍,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必响,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唐爱芳,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永福、被告姚翠芝、被告胡晓萍、被告刘必响、被告唐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诸被告价值29979000元的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永福、被告姚��芝、被告胡晓萍、被告刘必响、被告唐爱芳银行账户内存款29979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幼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