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敬雄与陈则平、谢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敬雄,陈则平,谢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江敬雄,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陈宇,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则平,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谢秀明,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敬雄与被告陈则平、谢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陈则平下落不明,其已与被告谢秀明达成和解,由谢秀明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敬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70元,由原告江敬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