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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张宝林与于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林,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9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林,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晓峰,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于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晓峰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晓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晓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零二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