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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雪峰与李庆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峰,李庆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700号原告:杨雪峰,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元(曾用名李庆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陈枭枭,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峰诉被告李庆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谭秋月第页共1页 更多数据: